《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
邊界: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設施的邊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處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測量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處進行。當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對于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測點布設:根據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 的位置。